最近,榆林產婦事件傳的沸沸揚揚,視頻中產婦疑似二度下跪懇求剖腹產的舉動讓人看了揪心不已,真正事件的真相如何已隨逝者被永遠塵封,但是,讓人有疑問的是,簽了“授權委托書”,自己的命運將由別人主宰了嗎?
什么是“授權委托書”呢?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一入院,醫(yī)生會拿來一大疊知情告知的文件,其中有一張便是讓病友指定一名家屬作為授權人,代替其行使住院期間的一切知情同意權利,簽字視同病友本人,享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可是,很多人卻對其存在一種誤區(qū),認為賦予了病友家屬的權利,便是相當于病友本人放棄了自己的簽字權利,本人簽字反而是無效的了。其實并非如此!
在我們熟知的《侵權責任法》醫(yī)療損害責任章節(jié)中亦對此有明確界定,其第五十五條,“醫(y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y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yī)療風險、替代醫(y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這里還要注意,如果孕婦情況緊急,發(fā)生以下情形:(1)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系方式的;(2)有聯系方式但聯系不到近親屬的;(3)近親屬拒絕發(fā)表意見的;(4)近親屬不能達成一致意見;(5)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于患者利益的,經醫(y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yī)療措施。
而這份授權委托書只是怕當有幾個家屬意見不一致的時候由患者指定一個代表簽署,只是代理患者的意見,如果本人可以簽署的話,是不需要代理的。
所以,決定自己命運,采取何種治療方案的,還應該是病友本人。
如此說來,那能自行簽字的病友自己簽就好啦,干嘛還簽這樣一份“授權委托書”那么麻煩呢?
首先,是為了方便病友本人。
上面提到,當病友本人不方便簽字的時候,由授權委托人代為辦理,如一些病友術后,身體虛弱,需要休息,但這時醫(yī)生來了,有一個治療方案需要病友作出選擇,并要說明其中的利弊,這時,虛弱的病友根本沒有精力去分析、選擇,有一位家屬有權利代為決策、簽署,免去了一系列的麻煩,豈不快哉?
其次,是為了避免家屬意見的分歧。
在臨床工作中常規(guī)會遇到,不同家屬因觀念的不一致導致對治療的意見不統(tǒng)一,往往會各持己見,僵持不下,如同一個老人,有幾個兒子,大兒子決定采用A方案,小兒子希望采用B方案,而老人這時處于昏迷狀態(tài),沒有辦法自行做主。而授權委托書就可以解決這種僵局,由老人事先準備指定一個人,讓醫(yī)生全程聽這個兒子的,其他人的意見可以作為參考,但決策的權利還在這個兒子上面,最終給出一個準確的治療方案,同時也避免
了“事后諸葛亮”的發(fā)生。
第三,是為了減少因家屬意見不一致猶豫而耽誤最佳的救治時間。
上面提到了,因家屬的意見不一致,很可能導致僵持不下的場景,這樣,無疑會耽誤了救治的“黃金時間”,或多或少加重病情惡化,所以,這個時候能有一個果斷的結果、當機立斷,顯得尤為重要。而授權委托書,就是病友自身賦予被授權家屬權利的依據。(質控科 尹璇)
|